这是《如果国宝会说话》和四川博物院的一次梦幻联动!
蜀都雅集,跨越千年
博览百件文物
感悟东坡的一生
在本次直播活动中,我们一起云游了四川博物院的年度大展——“高山仰止回望东坡——苏轼主题文物特展”。
此刻,让我们跟随12件文物,走近苏东坡,沉浸式感受他的一生!
苏轼家学丰厚,“一门父子三词客,千古文章四大家”,他的父亲和弟弟都位列“唐宋八大家”。
幼年的苏轼在文化底蕴丰厚的眉山学习,你知道苏轼的第一位老师是谁吗?是他的母亲程夫人,一位充满智慧的独立女性。
苏轼还有一位老师欧阳修,他们是“千里马与伯乐”的忘年之交。
△清代 邹一桂《东坡故事册页》 三苏祠博物馆藏
第三则东坡故事册页,上面题字有“士有自京师来者,以鲁人石守道梦庆历圣德诗示先生,先生问曰:圣人何人也?士曰:童子何以知之。先生曰:此天人也,何为不知。”讲述了苏轼八岁时在学校读书,偶然初知范仲淹、欧阳修等俊杰,并因此与先生、士子之间产生的一段精彩对话。
△苏轼书欧阳修《丰乐亭记》拓本 旅顺博物馆藏
这一件为苏轼书欧阳修《丰乐亭记》拓本,文章出自欧阳修之手,苏轼将其书刻于碑,这是苏轼晚年楷书的力作之一,一文一书,文茂书妙,堪称珠联璧合。苏东坡的楷书,自然而顺势,雍容大气,和其诗词文章一样,平静中又有雄强豪放之气。
苏轼说:“犯其至难而图其至远。”指向最难之处攻坚,追求最远大的目标。这反映了他从政的初心、理想和担当。他也曾意气风发,志在四方。
△北宋 苏轼《归院帖》复制件 原件藏于故宫博物院
《归院帖》是苏轼做翰林学士时所写的一页公文信笺。此帖的内容是关于翰林院当夜值宿学士院地点所作的请示与批复确认。学士院需要草拟高阶官员或皇族成员相关的诏书,所以夜间在内廷值班,便于诏对。此帖非刻意的书法创作,因此,书法率意随性。
苏轼的仕途十分坎坷。“乌台诗案”之后,他被贬至黄州,却在那里度过了一生中最快乐的时光。
来感受张大千笔下的苏轼,那“一蓑烟雨任平生”的画面感突然就扑面而来。
△近代 张大千东坡笠屐图轴 四川博物院藏
张大千对苏轼可谓是情有独钟,他画过多幅以苏轼为中心的人物画。这幅东坡笠屐图轴,采用白描画法,是张大千1947年的作品,图上一位高士头戴斗笠,脚蹬木屐,肩披长袍,右手拄杖,呈怡然前行姿态,此人正是苏东坡。
然而,命运的齿轮又将苏轼转到了“元祐党争”的漩涡中。
△清代 元祐党籍碑拓片 效果图 辽宁省博物馆藏
宋哲宗亲政后恢复了新法,重用新党,打压旧党,这件元祐党人籍碑就是实物佐证。碑中有309人,都是元祐年间的旧党,以苏东坡为首。碑上有奉圣旨,这309人及其子孙永远不得为官,皇家子女也不能与名单上的众臣之后联姻。
苏轼出生在一个繁荣昌盛、群星闪耀的时代。他的朋友遍布四海,有达官显贵、文化巨匠,也有山野农夫,“吾上可陪玉皇大帝,下可以陪卑田院乞儿。”和朋友在一起的日子,总是让他十分开怀。
△北宋 苏轼《啜茶帖》复制件 原件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
《啜茶帖》也称《致道源帖》,这是苏轼写给好友杜道源的一则便条,就像现在发微信一样,“道源兄,闲着也是闲着,没事方便来我这儿一趟吗?一起喝杯茶、聊会天?有点小事需要当面聊聊。”
三角近代 张大千《西园雅集图》 局部 四川博物院藏
“西园雅集”从何而来?西园为北宋驸马都尉王诜的府第,文人墨客多雅集于此。会后,李公麟作《西园雅集图》,米芾书写了《西园雅集图记》。苏轼曾作词:“不恨此花飞尽,恨西园、落红难缀。”难忘的是聚会时的惬意时光。
苏轼是北宋中期的文坛领袖,在诗、词、散文、书、画等方面都取得了很高的成就。他在《沁园春·孤馆灯青》中写“用舍由时,行藏在我,袖手何妨闲处看”,这种博大的情怀、宽广的胸襟也贯穿了他的一生。
早在南宋时期,就有人编纂苏轼的文集。
△《经进东坡文集事略》 成都杜甫草堂博物馆藏
《经进东坡文集事略》是由南宋郎晔选注的苏轼文集,“经进”就是曾经进呈皇帝御览之意。另外,“经进”一般都由当事人自己进呈,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由他人代呈。郎晔编纂苏轼集以进呈宋孝宗,书前有乾道九年(1173年)孝宗书的《御制文集序》,所以此书才命名为《经进东坡文集事略》。
北宋 苏轼《潇湘竹石图》 中国美术馆藏
苏轼传世至今的画作仅有两三件,《潇湘竹石图》就是其中的一件,这幅画作为绢本。潇湘指的是湖南零陵以西的潇湘二水合流的地方,又表示朦胧的意境,苏东坡主张画家要画的是精神,而不是外在。这幅作品的最后一位收藏家是中国历史学家邓拓先生,他将这幅珍贵的画作无偿捐赠给了中国美术馆。
△北宋 苏轼《洞庭春色赋 中山松醪赋》局部吉林省博物院藏
《洞庭春色赋中山松醪赋》是苏轼传世书法中字数最多的一件,全长超过三米,共684字,是两件作品合并而成。《洞庭春色赋》和《中山松醪赋》都是苏轼晚年所作,还有他自己的题跋。1094年,苏东坡在被贬往岭南途中遇上大雨留在襄邑。卷尾有元、明、清历代名人的题跋,收藏印章多达66个。
△北宋 苏轼《阳羡帖》手卷 旅顺博物馆藏
《阳羡帖》手卷,此帖为苏轼有关阳羡买田的一封书信,现在只剩下信件的后半部,共60余字,帖中钤有元、明、清三代收藏者印章及清内府藏玺。
△北宋 苏轼《黄州寒食诗帖》 原件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
《黄州寒食诗帖》作于1080年,苏轼被贬到黄州任团练副使公元,在被贬到黄州第三年的寒食节,他即兴创作了这首五言诗。苏轼想到在这三年中没有给父母上过坟,自己也被君王遗忘,现在的家里破烂不堪,空空荡荡,忽然有种穷途末路之感,然后将这种苍凉的情绪宣泄在笔尖。
苏轼早已在九百多年前离开,但“东坡精神”早已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心中。
有人说:
我迷茫时,他告诉我: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我创业时,他鼓励我:
天下有大勇者,猝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
我失败时,他宽慰我:
人生如逆旅,我亦是行人。
我读书时,他告诉我: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
当我失去亲人时,他劝慰我: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
我放不下时,他开导我:
江山风月,本无常主,闲者便是主。
当我决定再出发时,他鼓励我:
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
他是我们前行路上
永远的心灵导师
如果你还没有看过《如果国宝会说话》跨年特别呈现之《黄州寒食帖》,记得在央视频上搜索观看,与东坡对话。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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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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