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方过小年不是同一天!原因是这个>>>******
中新网北京1月14日电 “二十三,糖瓜粘,灶君老爷要上天。”今天是农历腊月二十三,北方称其为“小年”。小年一到,距离新年也就不远了。对于大部分南方地区的朋友而言,腊月二十四才会迎来小年。南北方过小年不是一天?其实,这与民俗文化的地域性差异等多种因素有关。
1月14日,农历腊月二十三,中国北方小年,河北石家庄迎来2023年首场大范围降雪。图为小朋友正在打雪仗。 中新社记者 翟羽佳 摄小年,也称“祭灶节”。祭灶是一项古老的习俗。旧时,差不多家家户户灶间都设有“灶王爷”神位,人们称其为“灶君司命”,在传说中,他被视为一家的保护神,因此受到崇拜。
有说法称,民间祭灶源于古人拜火习俗。《释名》提到:“灶。造也,创食物也。”灶神的职责就是执掌灶火、管理饮食,后来扩大为考察人间善恶,以降福祸。
“祭灶是很早就有的一个仪式,但祭灶节或者说小年成为春节年俗的一部分,应该是在汉代以后。”民俗专家王娟曾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这样解释道。
而“祭灶”也称看作是新年开始的标志之一。换句话说,小年是春节的序曲,意味着过年模式开启。
资料图:春节临近,北京街头年味渐浓。 中新社记者 蒋启明 摄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网友们对于不同地方过小年的日期不一致,都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其实,对于过小年的日期,古代有“官三民四船五”的传统,即官家的小年是腊月二十三,百姓家的是腊月二十四,而水上人家则是腊月二十五。
晋代名人周处写过一部《风土记》,记录了不少地方习俗与风土人情,其中提到:“腊月二十四日夜,祀灶,谓灶神翌日上天,白一岁事,故先一日祀之。”
有说法称,传统上的小年是在腊月二十四。因清朝中后期帝王家提前一天在腊月二十三拜灶王爷,北方地区百姓随之效仿,也提前一天在腊月二十三过小年。
资料图:农历腊月二十三,中国北方的“小年”,一副超大的巨幅春联亮相千年古城河北正定,民众感受着浓浓的节日气氛。图为春联中间的巨大“福”字。中新社记者 翟羽佳 摄随着时间推移,北方地区逐渐以腊月二十三为小年,南方地区则多半把腊月二十四定为小年。
对于这种“官三民四”的说法,民俗专家王娟基本认可。“总体来说,北方一般都是腊月二十三,南方则是腊月二十四,但由于人口流动等原因,这并不绝对。”
在她看来,古代皇家修历法时,一般会规定重要节日的时间。过小年日期的不同,可能与古代不同朝代实行的历法、习俗的地区性差异等很多因素有关,难免会出现日期不统一的情况。
小年日期的不一致,也从侧面说明了中国传统民俗文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王娟曾表示,不管小年是在哪一天,都是表达人们对庆祝活动阶段性的区分,期待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无论是在北方还是南方,小年的到来都会让年味变得越来越浓,这其中升腾的是深情的眷恋。
资料图:祭火是蒙古民族最古老的祭祀活动之一,这一习俗已经沿袭近千年,过去蒙古人吃饭前首先要用奶酒敬火,现在则要在每年腊月二十三举行最隆重的祭火活动,被世人称为祭火节。乌仁花 摄“糖瓜”是小年较有代表性的食物,一般用黄米和麦芽熬制而成,把如此制作而成的长条形麦芽糖称为“关东糖”,制成扁圆型就叫做“糖瓜”。
“糖瓜粘性很大,过去也叫‘胶牙饧’,在北方习俗中比较常见。”在王娟的记忆中,对许多年长的人来说,过去物质很匮乏,小时候吃的糖瓜,是一种带点奢侈性质的食物。
而新年的甜味,便藏在小小的糖瓜里。
有的地方也会在腊月二十三这天蒸粘糕、吃粘糕,寓意“年年高”;在福州,甘蔗是祭灶必备的食物,取其“节节高”之意,为新一年讨个好彩头。
“二十三糖瓜粘,二十四扫房子”,一首流传至今的过年谣,唱出了人们最为简单质朴的心愿:新一年平安喜乐,生活甘甜如蜜。(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